无人看管的废弃工地上,江西男子王某爬上了5米多高的电线杆触电致残。伤者王某同行朋友称他们去现场是“看到铸樑场都拆掉了,看看有什么东西捡”,还有路人目击王某等人带着剪线用的大钳刀。可王某辩称是出于好奇心、登高望远,并将业主方和当地供电局告上了法院。
经过江西省吉安市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之后,业主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能免责,被判赔偿王某43.5万元。为何法院会这样判决?5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
废弃工地“玩耍”发生意外
按照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对自己触电致残的过程描述为:年1月20日15时左右,他和朋友一起去鱼塘抓鱼,在鱼塘放水过程中闲来无事,就到附近废弃的铸樑场工地玩耍。出于好奇心登高望远,王某攀爬了5米多高的电线杆,结果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打烧伤,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为一处三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事后王某将废弃工地的业主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一工程公司)和当地供电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峡江县供电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万元。
业主方辩称王某有盗窃嫌疑
就王某描述的登高望远导致受伤的过程,被告的业主方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王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描述为:“王某、胡**和我(胡祥)看到铸樑场都拆掉了,看看有什么东西捡”“顺便看下有没有什么铁之类的东西,捡回去卖些钱”。路人龙刚的陈述为:“看见铸樑场上有三个人在那里走动,不知道干什么,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大钳刀,剪钢筋用的,后来看到那三个人都走到铸樑场电线杆那里去了”。接诊医生习贤宝也表示:“报警人说是挖钢筋电烧的。”
因此中铁第一工程公司认为王某去现场不是玩耍,而是有盗窃嫌疑,明知案涉电力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仍擅自攀爬高压电线杆以致发生触电事故,本人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峡江供电公司在提交免责证据时,也提到了证据:“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原告王某的触电点位于距地面5.3米至5.6米高的号电线杆上。上述事实证明了原告系故意攀爬电线杆至5米多高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告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为何业主要承担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决被告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42.3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2万元,合计43.5万元。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虽然认定了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但没有认定王某是偷东西爬电线杆,最后还让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张公典律师进行了分析:“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未认定原告系为偷东西而去攀爬高压电线杆,因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故意攀爬高压电线杆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其应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实际上,即使认定原告系为偷东西而攀爬高压电线杆,但被告中铁第一工程公司作为事故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在案发现场呈现废弃状态下,也有义务保证已拆除的变压电设施处于停电状态,或保证高压线不处于自然垂落状态,避免误导公众认为案涉的高压电设施已停电,不具备触电危险。如果高压电设施仍通电,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尽到提示义务。否则,作为被告承担一部分的侵权责任并不冤枉。”
张公典律师提醒,对于施工、建设单位来说,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控,保证施工或产权区域的作业安全,避免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对于一些危险区域,应设立显著的警示标识,避免一时疏忽而给他人造成伤害。否则,轻则需承担赔偿责任,重则可能锒铛入狱。
在日常生活中,还经常出现某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防盗在鱼塘、农田、果园、山林等处私拉电网。张公典律师提醒这些行为都涉嫌违法:“架设电网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私设电网即使设置了显著的警示标志,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上游新闻记者赵映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