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吉安三津盛景公司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年1月22日20:30许,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吉安三津盛景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黑色且有大量气泡废水,但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正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为了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安排化验室负责人钟某将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分别插入到装有对应达标水样的塑料瓶中进行检测分析,用人为调配好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在线监测分析,致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67.5mg/L、总磷浓度为0.90mg/L、总氮浓度为79.7mg/L,分别超过了其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7.44倍、0.8倍、4.31倍(外排废水超标另案处理)。该公司行为涉嫌故意改动、干扰了在线监控水质分析仪器设备的结构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
处理结果
经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于年2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应其申请于3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经复审,于3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罚款25万元,对公司超标排放污染行为罚款70万元,总计罚款95万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化验室负责人钟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化验室负责人钟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该公司工作人员故意改动、干扰了在线监控水质分析仪器设备的结构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并使用人为调配好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在线监测分析,违反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的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有关篡改监测数据的认定情形。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02峡江恒通助剂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长期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年3月28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峡江县恒通助剂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水从处理中段用软管引出至厂区雨水沟内,同时利用井水与自来水稀释后排往厂外雨水管网内。经检测:厂外雨水沟COD:mg/L、氨氮6.26mg/L;调节池内废水(废水经脱氨后排入调节池属废水中段环节)COD:mg/L、氨氮17.8mg/L。通过查阅企业相关记录,该公司年1月至年3月共生产OBSH共计.吨,应产生废水.35吨,实际用水吨。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生化池内与方调节池内存储废水不超过吨,期间在线监控显示只排水.吨。根据现场问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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