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扣“铁拳”行动目标任务,依法查办各类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川县泉江镇某商行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年3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川县泉江镇某商行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遂川县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某大药房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11月29日在网店发布烟立克产品,产品宣传图片中使用“多大瘾都可戒、很贵!但戒烟效果好”用语且无相关证明文件,该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遂川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峡江县某药店哄抬药品价格案

年1月,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峡江县某药店哄抬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峡江县局根据投诉,对峡江县某药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维福佳”布洛芬片拆零销售,规定每人限购10片,定价1元/片,即元/瓶,进销差价率达到69.94%。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峡江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哄抬药品价格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导致部分群众购药难、购药贵。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哄抬药品价格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价格平稳有序,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某加油站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年3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某加油站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2月,泰和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泰和县某加油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其经销的两种规格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经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商标持有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非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和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规模小的商业零售网点就成为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主要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沿溪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年3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沿溪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泰和县烟草专卖局的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年11月初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芙蓉王(硬)10条、中华(硬)21条、中华(软)1条,上述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别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和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与烟草专卖局建立的协调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部署联合整治工作,形成执法合力,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存在无证销售烟草、销售侵权假冒卷烟等问题。同时,通过发放宣传页、指导辨别、健康提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讲解吸烟和吸假烟的危害。

典型案例五: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会所未按规定销售化妆品案

年3月,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新县某养生会所不能提供店内所售产品的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永新县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口所张贴有“降低癌变”等内容的广告牌,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与该广告相对应的产品“POlane朴晶多肽调理液”的功效证明文件和进货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且未按规定销售化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变相提高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案

年1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安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变相提高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对当事人“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时存在缺斤少两”的举报,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充装过程中,设置钢瓶自重加充入气体重量总重至29.1KG时停止充装,但扣除钢瓶自重加钢瓶内残液,实际充入的液化石油气低于充气设备标称充气量规格12.5kg/瓶,当事人却仍按照公示价元/瓶收取费用,且当事人未提供其进货和销售的相关票据和相关销售记录台账。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万安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类哄抬价格、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商品、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继续对各类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5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七: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罗塘乡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年3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安县罗塘乡某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卫生室中医柜里及药柜内摆放有待使用的大三叶升麻23包、百路达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盒(剩1片)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药品凭证、单据、处方,涉案药品的购进、销售数量无法核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实。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万安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的质量与我们的生命息息相关,本案中涉案金额和涉案药品数量虽不多,但仍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国家对经营、使用药品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经营者不可妄图违规销售使用药品,获取不正当利益。长期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药品日常监管,深入整治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典型案例八: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市某通信配件总汇等2家主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后盖系列案

年1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某通信配件总汇、某手机配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后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1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诉吉安市某通信配件总汇、某手机配件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后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在其柜台正在销售标识为“HONOR”的手机后盖个、个,经荣耀终端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荣耀终端有限公司生产,也非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抓手,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全力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消费群众提供放心、省心的消费环境,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心、暖心的营商环境。(通讯员刘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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