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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峡江县年移山水库等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界定
(一)划定对象
1座小(一)型水库(移山水库),座小(二)型水库。
(二)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
1、库区管理范围线为正常蓄水位加0.5米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2、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米作为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
3、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作为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
4、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作为大坝两侧管理范围线;
5、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作为水库保护范围线;
二、法律禁止行为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1、国家对水利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
2、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3、禁止在水库内筑坝拦汉或填占水库水面。
4、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禁止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禁止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5、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峡江县水利局
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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