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
日前,《都市现场》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张某生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出了全省首份《巡河守护令》;责令被告人张某生在判决生效一年内在赣江流域峡江段开展河道巡查、清洁、公益宣传等工作51天。
记者了解到,年1月,村民陈某根、张某生多次在赣江峡江段禁渔区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捕获的余公斤野生鲤鱼、草鱼售卖非法获利1万余元。后被峡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共同或单独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等判处张某生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生态环境受损后,对破坏生态的人已判处相应刑罚及惩罚性赔偿,也确有悔罪表现,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此时,案件虽已办结,但经济赔偿不到位,生态也没有修复到位,审理效果并未实现。
因此,峡江法院在审理张某生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破解该难题,并依照《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以“现金赔偿+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如若被告人不履行守护令的内容,则应当按照.7元/天的标准乘以实际未完成的天数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